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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就冷水滩项目遇钓鱼卖地一事作出官方回

时间: 2015-04-23 18:16 作者:1f524844a6451cc715eb 来源:未知 点击:

      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湘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招拍挂竞得永州市冷水滩城市综合体项目地块,成交价为71094.18万元,并于竞标前已缴付土地拍卖保证金10218.836万元。2015年1月21日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华湘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要求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地义务,华湘公司将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该发函要求一直未得到有关当局正面书面回复。2015年2月26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华湘公司到期未缴纳土地款为由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土地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等请求事项。华湘公司查询最高院法司法答复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永州市中级法院在未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而致华湘公司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于4月3日开庭并当庭作出仲裁条款有效的裁定。永州仲裁委员在法院裁定文书还没送达生效的情况下,于4月7日会开庭、8日作出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履行保证金1亿元不予返还的仲裁决定。
    在整个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及后续纠纷过程当中,永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机构存在作违法、审理程序违规、个别领导严重干预司法等违法行为:
     一、毛地出让违法:
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纠纷等,也就是不允许“毛地”转让。  
而永州市国土局在拍卖公告上、成交确认书中却写到该宗地上房屋拆迁等遗留问题由冷水滩区政府在成交后180天内处理到位。而此地地面建筑物至2015年4月7日止还未拆除,土地没有平整。
     二、未按约定履行交地义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中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以签署交地确认书时间为准。
该土地成交之日,地面尚有30多户房屋未拆迁,存在拆迁纠纷等,客观上不具备土地交付条件。国土局未履行任何交地手续,为此华湘公司发函要求永州市国土局按《成交确认书》第五条:“土地自成交之日起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要求交付土地时,对此永州市国土局只以“土地已按现状交付”代替应当依照程序并签订土地交地确认书等法律文件行为。
     三、仲裁条款违法,依法无效。仲裁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枉法裁定
    1、故意规避司法监督
最高院2012行他字191号司法答复明确规定:“土地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永州市政府通过将成交确认书约定等本属于法院管辖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给永州仲裁委管辖。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2、仲裁委员会违法受理案件
    最高院司法答复已明确规定该行为为行政行为,而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纠纷不能进行仲裁。永州市仲裁委员会在明知道仲裁条款违法情况下仍坚持审理该案,属违法审理范围,依法应予以撤销。
    3、违反司法程序,罔顾法纪
华湘公司通过查询最高院司法答复得知,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并据此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没有向华湘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而致华湘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终审的驳回申请的裁定。在司法程序下将华湘公司束缚在永州市范围内,以达到不能上诉的目的。
4、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决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气绝其相应履行要求”。政府未交地违约在先,理应由华湘公司向其追讨双倍定金返还,然而永州市仲裁委员会却枉顾此事实,作出违法裁决。
四、永州市市委某领导严重干预司法
1、召集商议违法解除约定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通过永州市国土局催缴第二笔土地出让金,在华湘公司提出国土局须先履行交地义务后才取得要求付款的义务,市委某领导听取汇报后召集仲裁委、国土局、城建投、交易中心商议要求马上通过仲裁程序解除《成交确认书》,没收保证金,并于2月26日由国土局发出解除《成交确认书》的告知书和仲裁申请书。
     2、干预司法,不予立案
  华湘公司及相关股东在本宗地块转让过程中,就永州市政府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及3月23日依法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及及申请仲裁条款无效诉讼,市委某领导亲赴中院协调要求不予立案并作出指导意见,且要求把双方的争议讼诉转移至永州仲裁委仲裁。非法剥夺了华湘公司以及华湘公司相关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及法律救济手段。
        3、指令永州仲裁委枉法裁决
    永州仲裁委4月7日组织开庭审理,3位仲裁员就国土局违法、违约以及如何裁定产生严重分歧。4月8日,市委某领导再次召集仲裁委、国土局、城建投、交易中心、永州中院要求当日做出裁决;撤销成交确认书,没收履约保证金。期间要求永州中院参与仲裁书的出炉以及仲裁生效后对华湘公司股东诉永州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4、指导授意下属公安机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滋扰
    2015年4月19日开始,在永州市市委某领导的授意下,永州市公安局不断以种种借口传唤华湘公司永州当地股东及投资者,以阻止华湘公司向有关部门控告永州市委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华湘公司认为:永州市市委市政府在冷水滩综合体项目土地拍卖及后续纠纷过程中存在绪多违法违规行为,永州市市委某领导明目张胆地指令司法机关,控司法程序,严重干预司法,利用公检法机关通过拖延受理,快速审结的方式使“仲裁程序合法化”。达到的没收土地保证金的目的。
现华湘公司特发表此声明,指控永州市政府及相关负责机构以及冷水滩综合体项目责任人的永州市市委某领导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采用控、欺诈、干涉司法独立等方式夺取竞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望纪律机关依法查处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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